男子脱裤子做运动 性器官卡器械中报警

公园内的仰卧起坐板上布满直径约1寸的圆洞,中年男子俯伏在上做运动时,呈兴奋状态的阳具卡在圆洞中无法拔出,到场消防员也束手无策

消防员把整块仰卧起坐板拆走后,地面遗有一摊血渍,相信是事主的阳具被圆洞卡住期间受伤流血,伤者的拖鞋也留在现场。
据香港明报报道,香港一名中年男子在3号风球下冒雨到蓝田碧云道公园观景台上做运动,当他俯伏在仰卧起坐板时,呈充血状态的阳具离奇困在1寸直径的圆孔内,无法拔出只好报警求助。
救援人员赶至时,发现事主的短裤褪至大腿,在场痛苦呻吟,医护人员替其打针“镇静”,但弄至阳具流血仍无法脱困。扰攘一小时后,伤者连人带板抬送院抢救,其间大叫:“以后没有脸再见人啦!”
经历这桩尴尬事的男子姓辛,42岁,中等身材,事发时身穿短T恤短裤,送院后成功解困,返家休息。
肇事的仰卧起坐板由铁板制造,约6尺长,2尺宽,以倾斜方式安装在4支铁柱上,旁边告示板写有3种使用方法,包括仰卧起坐、掌上压及腿部伸缩等。板上有多个直径约1寸的圆洞,以免雨水积聚。
康文署发言人表示,该仰卧起坐板5年前的购入价约1.48万元,若证实损坏是有人不当使用而引致,该署会征询法律意见,研究提出索偿。
事发现场为碧云道蓝田公园山腰观景台,距离大路约半小时路程。6日晚深夜11时许,当时正值3号风球,公园内人迹罕至,辛某却不辞劳苦走到僻静角落的铁板上做运动,但其阳具不知何故在兴奋状态下卡在小洞内,他痛极下报警求助。
消防员赶至后,多番尝试仍未能助辛某脱困,其间稍有动作,辛某哀号叫痛,救援人员只好将其身体绑紧,固定在铁板上。
其后两名男女医护人员到场,合力在其下体注射镇静药物,辛某也手持冰袋欲“冷静”下来,但仍无法把阳具拔出。拯救期间,辛某曾称“不记得拉裤链”酿成意外,又要求以红毡盖头,不断说:“不要拍到我样子,不要出我的全名……以后没有脸见人,找不到工啦。”打针后又说:“假如我晕了,记得替我盖住样子。”
事件扰攘一小时后,辛某的阳具全无“收缩”迹象,消防员只好将整块铁板锯断,10多人合力将伤者连人带板送院,现场遗下一摊血渍,相信是阳具被铁板割伤流血。记者7日到事发公园巡视,在附近草丛检获一个写有“S”字的药袋,但包装袋上没列出药名或成分,不知是否与事件有关。

【同类事件】
小区健身器材伤人事故频发 甚至由此引发官司,器材管理漏洞谁来填补
许多小区都设有各式各样的室外健身器材,它们为居民开展健身运动提供了不少便利。然而,我市7岁儿童小于却被一种叫“浪桥”的运动器械所伤,于是小于将另两名一同玩“浪桥”的儿童及其家长和器材管理方告上集美法院。近日,集美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秦某(小秦的父亲)和潘某(小王的母亲)应支付原告小于赔偿款各31120元。小区附属的室外健身器材是否安全?相关单位是否到位?小于的案件判决后,记者迅速开展调查,发现我市不少小区附属的健身器材管理存在疏漏,健身器材由于种种原因遭损坏、伤人事故时有发生。
事件回放
7龄童玩运动器械受伤
2007年2月11日,13岁的小秦和12岁的小王在健身器械场地玩一种俗称“浪桥”的运动器械,受伤的小于也参与其中。玩耍期间,小秦和小王发现小于受伤了,于是拨打110报警。小于被送至厦门市第二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颅骨粉碎性骨折、左颧弓骨折、鼻骨粉碎性塌陷性骨折等。小于在厦门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5日后,医生建议应继续治疗,后来小于的父母又带其到厦门市第一医院进行治疗,直至2月27日才出院。医生建议小于待18周岁以后鼻腔、鼻窦发育完全时择期进行整容术。小于的伤情后经法医鉴定,属八级伤残。
小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各类费用100655.2元;判令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但被告小秦、秦某、小王、潘某答辩称:小于受伤的原因不明,原告要求他们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系无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没有起到充分的监护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重大过错之责任;被告健身器械场地管理方疏于管理,应负相应的责任。而被告健身器械场地管理方则称:原告不能证明其系因使用他们的运动器材致伤;涉案的运动器材“浪桥”并不是危险器材,他们并无警示义务。
法院判决
两玩伴共承担50%的责任
在“7龄童玩运动器械受伤”案件庭审中,原告小于出示了从集美派出所调取的相关证据。法院从公安机关了解到,原告父母曾以小于走失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为查清事实曾分别于2007年2月12日、2月13日、4月6日对小秦、小王、小于进行了相关询问笔录,查各份笔录内容,均清楚地记载了小于是在与两名被告一起玩耍“浪桥”时致伤,法院对上述笔录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同。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小于的受伤致损是被告小秦、小王的行为造成,两被告之所以会有此行为,一定程度上源于监护人秦某、潘某平时对两被告有关防范危险发生的教诫不充分。对于被告秦某、潘某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份额,法院认为应结合被告小秦、小王所实施侵权行为的危险程度而定。经查该案导致伤害的“浪桥”运动器械,从其与地面的距离、所能起荡的高度、安放的场所判断,并非具有较高危险性的运动器械,就此尚难推断被告小秦、小王的行为具有重大危险性,由此对被告秦某、潘某的监护责任亦不应要求过高。综合考虑,法院酌定被告秦某、潘某各承担原告损失的25%。其余50%责任由原告父母自行承担。
另外法院认为,小于受伤不是在被告器材管理方所举办的社会活动中发生,原告及被告小秦、秦某、小王、潘某主张被告器材管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所以,法院认为器材管理方并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法院的判决,被告潘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她儿子小王并不认识小于,当天只是见小于受伤,出于好意帮其打110报警求助。潘某表示将提起上诉。
记者调查
多数小区对健身器材疏于管理
我市各小区附属的健身器材是否安全?相关单位的管理工作做得如何?记者昨日就此展开了调查。
昨日中午,记者首先来到位于莲花二村公交站旁边一个开放的健身器械场地。只见这里除设置了六七套旧的单双杆外,还设置了数套新的健身器械。记者注意到,里面一把“罗马椅”的面板已经不见了,两根螺丝凸了出来,很容易刺到锻炼者。而“椭圆漫步机”更是“受伤”惨重,它“左腿”的踏板已经脱落,完全坏掉了。
虽然是大中午,但健身器械场地里还是有一名男子在玩耍。“我只是在等人罢了,并不是在这里健身。”刘先生就住在附近的旧海关宿舍,他说,一般情况下他不会到这里来健身,“因为不少器材都破损了”。刘先生告诉记者,两天前他在这里看到,一个妇女在锻炼时从踏板上失足落地,还好没有受伤。“建在这里是好事,而管理好就显得更重要了!”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文灶九龙城对面一个开放的健身器械场地,只见有几位居民正在那里锻炼。记者看到,那里的器材也跟莲花二村的一样,部分已经损坏。
记者随机询问了一些市民,他们都表示,他们所在小区附属的健身器械场地,几乎都无人管理。记者在上述两个场地看到,虽然场地一旁都竖立了“运动提示”,但这种提示的作用到底有多大,那就不得而知了。
律师观点
所有人管理不善
应承担责任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认为,作为小区配套的体育健身器材等设施,其质量及安全条件等应当要符合标准及法律规定。在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应当保证该体育健身设施符合使用的条件。如果因为配套的体育健身设施本身的质量问题而产生致人损害的结果,那么体育健身设施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所有人(如开发商、业主委员会)或管理人(如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而产生致人损害结果的,那么其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行为人自己未按照安全提示进行操作而导致自身损害的,那么行为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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